加州65法規對玩具產品的要求:
2008年8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針對鉛和鄰苯二甲酸鹽對使用或操作玩具或其它兒童產品的使用者的暴露達成協議裁決。裁決規定,制造商在加州銷售的特定產品不得含有鉛和鄰苯二甲酸鹽。 “不含鄰苯二甲酸鹽”是指,特定產品中鄰苯二甲酸鹽DEH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BBP(鄰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葵酯)和DnHP(鄰苯二甲酸二正己酯)每種的含量不超過0.1%(1,000ppm)。
“不含鉛”是指,特定產品中: (i) PVC部件的鉛含量小于0.02%(200ppm);并且 (ii) 可接觸到的非PVC部件鉛含量小于0.06%(600ppm)。
“特定產品”包括: (i) 為6歲以下兒童設計,或在合理情況下被6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 (ii) 為3歲以下兒童設計,或在合理情況下用于促進3歲以下兒童睡眠、放松、修飾、衛生、喂食或輔助3歲以下兒童吮吸或磨牙的“兒童護理品。
玩具加州65認證檢測提案的核心要求:
1不容許將提案列明的危險物質排放到引用水里。
2提供清晰且合理的警告(對列明的物質,必須警告,除非暴露含量特低,不會造成風險)。警告標簽可以貼在產品上,放在工作場所、零售商店,或者分發通知,在報刊刊印,一般建議貼在產品上。標簽主要內容是描述該產品含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