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成為近年來公眾喜聞樂見的新型傳播形態,但行業的發展也引發了新的矛盾,侵權問題和糾紛頻發。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了近年涉短視頻著作權的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其中兩個涉及動漫卡通形象玩具的案例,更值得業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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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動漫玩具形象為主要元素制作短視頻 不構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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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報的其中一起案例中,原告A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范圍內對“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被告B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購買的動漫玩具拍攝、制作包含有“奧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短視頻,并將其上傳至自有公眾號,供公眾觀看或下載。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對“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其人物形象所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償賠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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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裁判要點主要有兩個:一、未經許可使用動漫玩具為主要元素制作短視頻不構成合理使用;二、物權的民事權利不能當然延伸至著作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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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認為,使用他人作品構成合理使用,需要符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中,被告使用奧特曼卡通形象并搭配其自主品牌小熊瑞恩形象為主要角色,通過設置一定的場景編寫劇本,插入旁白,演繹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并拍攝成小視頻上傳至網絡。在每一段視頻結尾都有被告微信公眾號的二維碼展示。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的過程中,客觀上拓寬了自有微信公眾號的用戶流量,對于提升小熊瑞恩的知名度、推廣其自主品牌具有明顯作用。同時,被告拍攝上傳的視頻中涉及“奧特曼”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3個奧特曼形象,已經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實質損害,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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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使用的奧特曼形象玩具系其購買,但其對涉案玩具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屬于物權范疇,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著作權是基于無形客體產生的民事權利,其客體是智力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被告對奧特曼形象玩具雖然享有物權意義上的所有權,并不能延及奧特曼美術形象作品的著作權,行使物權應尊重其承載的著作權,否則可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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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案件一審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2萬元及公證費2500元。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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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表示,本案明確了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自有動漫玩具形象為主要元素制作短視頻不構成合理使用的裁判規則。擁有動漫玩具的所有權并不意味著享有其形象的著作權,被告以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動漫形象玩具為主要元素制作短視頻并通過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傳播吸引用戶流量,達到提升自有品牌形象的目的,不能滿足合理使用的法定要件,不構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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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奧特曼中國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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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銷售為目的傳播卡通形象玩具短視頻 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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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起案件,原告A公司是知名原創卡通形象“豬小屁”的著作權人,享有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發現被告B公司在某短視頻App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豬小屁”卡通形象制作并傳播相關短視頻,以吸引“豬小屁”粉絲關注,達到銷售動漫玩具的目的。原告認為被告涉案行為侵害了其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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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裁判要點主要有兩個:一、未經許可銷售涉案玩具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發行權的侵害。本案中,被告以銷售為目的通過某短視頻平臺進行涉案玩具的售賣,在產品介紹頁中進行宣傳,并在頁面下方設置“咨詢”和“免費預約”的選項,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原告對于涉案作品享有的發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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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經許可將涉案卡通形象玩具拍成短視頻在社交平臺上傳播,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將涉案玩具拍成短視頻在社交平臺上傳播,該行為再現了涉案卡通形象,使不特定的公眾可以在選擇的時間和地點在線觀看該些卡通形象,構成對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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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審判令被告立即刪除涉案侵權視頻,并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600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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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本案明確了以銷售為目的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卡通形象玩具拍成短視頻在網絡上傳播的行為構成侵權的裁判規制。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銷售者為宣傳商品會采取拍攝短視頻的方式展示商品的外形、功能、價格等信息,以達到交易的目的,但該種行為往往會再現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形象,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