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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廣告法》之間相隔了20年,國家經濟基礎、經營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從整體看,新《廣告法》進一步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廣告的監管更加嚴厲,違規處罰力度也更大,并且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而且有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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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中有不少條例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其中關注度最高的,是"極限用語最低處罰20萬元"的相關規定。條例中,只有"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短短一句,但這個"等"字,卻包含許多可能。有專業人士指出,參照條例,除了明顯帶有"最"字的詞語之外,填補國內空白、獨家、首家、世界領先、全網銷量第一、王牌、頂級工藝、領袖品牌……這些廣告中比比皆是的詞,都有可能踩到"極限用語"這條紅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廣告法》加大了對違法的懲處力度,令得違法成本大幅提升。如違反廣告法規由舊版的"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變為"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而且廣告費用低或無法計算的,直接處以20萬~100萬元罰款。對于懲處對象,也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主均被納入懲處之列,嚴重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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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值得玩具業同仁密切關注的還有,新《廣告法》中新增了關于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例如不得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在針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以及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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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條例引來不少玩具及兒童用品廠家不滿,說我們生產的就是給孩子使用的產品,不讓兒童代言那讓誰代言呢?對此,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權威闡釋,他指出代言和做廣告的表演是兩回事,新《廣告法》規定不讓兒童代言,但不意味著不讓兒童在廣告的畫面里出現,他們作為表演者出現是可以的。他鼓勵企業多創造有品位有文化色彩的廣告,而毋需對新《廣告法》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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