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關注:委托開發合同的相關事宜專利侵權賠償糾紛從一則專利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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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與發明 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那么,什么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專利侵權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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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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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6日,廣東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奧迪動漫玩具有限公司、廣東奧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國家專利局授權,取得專利號ZL20093025的玩具悠悠球(光子精靈)的外觀設計專利。根據專利登記簿副本記載,該專利年費繳納至201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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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當庭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有如下相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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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悠悠球的兩個半球呈左右對稱設置,二者通過中軸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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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個半球均為內側較細而外側較粗,呈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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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視圖反映的悠悠球部分整體呈圓形,其中面板中部向內凹陷,該凸起的頂部描繪有多個同心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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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視圖的左右對稱兩邊具有由點陣元素構成的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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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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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相比較,二者均由兩個半球呈左右對稱設置,二者通過中軸連接;每個半球均為內側較細而外側較粗,呈碗型;主視圖反映的悠悠球部分整體呈圓形,其中面板中部向內凹陷,該凸起的頂部描繪有多個同心圖案;主視圖的左右對稱兩邊具有由點陣元素構成的圖案。二者的區別在于:被控侵權產品的主視圖中板面中線上有光子精靈字樣。兩產品在外觀設計上構成近似。作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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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劉某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ZL20093025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玩具悠悠球(光子精靈)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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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東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已包含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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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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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奧迪動漫玩具有限公司、廣東奧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作為專利號ZL20093025的玩具悠悠球(光子精靈)的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其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基于三方的有效協議,廣東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廣東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為本案涉案專利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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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控侵權產品的整體上觀察,侵權產品具有廣東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的核心要素,涉案專利在相應部位的設計變化也不足以對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一般消費者不會注意該細微設計,不足以影響被控侵權產品設計和專利產品設計構成實質相同。因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悠悠球與廣東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獲得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的悠悠球為同類產品,外觀設計無實質性差異,二者構成近似,被訴侵權設計已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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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某某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因此,被告劉某某該銷售行為構成對專利號ZL20093025的玩具悠悠球(光子精靈)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